[]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建发[2017]1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25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9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向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征收两项基金。
  二、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积极和财政部门对接,在新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仍按原基金管理办法做好预算安排,保障两项基金清算和专项使用以及依法履行职责。
  三、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职责不变,应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以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发展为重点,全面继续推进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各项工作。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苏财综[2011]88 2011/12/20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 财综[2013]103号 2013/11/19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 2023/2/28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管理清单 苏财综字[2014] 2014/12/23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青财综字[2015] 2015/3/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0306] 2025/3/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 哈政办综[2005] 2005/12/6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深财资[2015]59 2015/12/1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2011/3/8
湖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2024年9月25日] 202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