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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20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69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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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区残联: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好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三、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联系人:韦嘉乐,联系电话:0771-5329049,电子邮箱:gxcztszc@。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是从2017年4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同时废止。
  二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免征、停征或减征问题,我厅将按要求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调研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另通知执行。
  三是对桂财税[2016]47号、48号和52号文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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