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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6-6-7
实施时间: 2016-6-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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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创新保税监管制度,不断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南京海关在辖区进行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改革,并已在南通、苏州地区开展试点。根据分步实施原则,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的企业范围
  镇江、盐城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加工贸易手册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试点的业务内容
  (一)加工贸易手册的设立、变更、延期、核销等海关业务;
  (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延期、核销等海关业务;
  (三)加工贸易货物的内销、剩余料件结转、外发加工和深加工结转等海关业务。
  三、试点作业指南
  (一)身份认证。
  企业通过计算机联网方式,经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后,通过海关提供的数据接口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数据。
  (二)手册、账册设立(变更)办理。
  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申报加工贸易手册相关信息及联网监管资质、经营范围账册、归并关系和通关账册相关信息。企业应确认发送至海关的电子数据真实无误。企业留存纸质单证备查。
  (三)申报责任。
  企业应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上述加工贸易业务,遵守如实申报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业务查询。
  企业可通过登录“南京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或通过海关提供的数据接口查询手账册业务办理进度。
  四、企业与海关联网的数据接口规范、操作指南可通过南京海关官方网站、试点地区海关公告栏获取。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6年6月7日

相关附件:
2016年4号公告相关材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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