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7]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7-3-29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交通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降低本市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内河货物港务费、深基坑工程评审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 洁净度注册检验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上述收费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收费清理措施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 青发改价格[202 2023/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 沪财预[2002]2号 2002/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0]18 2010/3/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7] 2017/4/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吉政发[2001]46 2001/12/18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 长财税[2026]1号 2026/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 桂财综[2016]29 0001/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辽价发[2010]11 2010/11/3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0项行政事业性收 陕财办综[2013] 2013/11/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船舶检验费 赣发改收费[201 201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