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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7]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3-2
实施时间: 2017-3-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3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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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内部控制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工作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控需求编制和验收组织的重点环节。原则上采购需求制定与审核,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应当岗位分设、多人参与,实现分工制衡。要研究制定采购需求编制规范和履约验收格式文本,强化规范管理,提高采购绩效。
  二、明确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
  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履行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落实《意见》明确的管理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编制采购需求或开展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关系,并由采购人最终对需求内容和验收结果进行确认。涉及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质疑,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履约验收中发生的争议问题,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着重把握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重点环节和内容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把握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落实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和政府采购政策。履约验收应当明确细化验收方案,严格把握验收标准,客观记录验收结论。要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之间的有机联系。采购需求应当与采购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相对应;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详细内容;采购合同应当将采购需求、验收标准和程序作为合同附件;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开展。
  四、规范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
  各预算单位应当完整留存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的相关材料,并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需求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验收结果应当在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各预算单位也可以主动公开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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