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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5]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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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登录部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规范操作并经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平台将自动生成项目编号并下达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计划无需报送财政部门进行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可以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及采购人不得擅自将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作填写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省直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规范化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审核工作,切实落实预算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明确采购规程,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各环节受理时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不得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无故拒不接收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不得以各种方式将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公开招标项目(含通用类品目金额达到总金额50%)擅自委托或转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非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加强内部采购规程的监督管理。不得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非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各种方式受理应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四、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主管部门、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执行公开招标备案制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本省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等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整改、记不良记录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给予通报。
  五、各市、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所需填报材料(1-1至1-10)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8日

相关附件: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所需填报材料(1-1至1-1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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