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2-13
实施时间: 2017-2-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 京国税发[2009] 2009/2/4
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9/14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 2024/1/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 云国税发[2003] 2003/10/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2年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2] 2002/10/1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豫国税函[2006] 2006/5/10
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闽饲办[2000]2号 2000/3/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渝国税函[2004] 2004/5/12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 皖国税函[2005] 2005/6/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 川国税函[2002] 200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