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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税款的函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17]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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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7至12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费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你公司延期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7至12月房产税316707.5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6883.61元,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783.13元、教育费附加5269.88元、地方教育附加3513.25元。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4月13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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