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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简化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函[2016]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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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5]69号)执行以来,各单位积极组织做好住房补贴发放材料申报工作。目前,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非在榕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保障职工权益,妥善做好非在榕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收尾工作,现参照省直在榕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就非在榕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当地政府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领取住房补贴的,可继续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申请领取。
  二、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非在榕单位人员住房补贴经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后自行组织发放。省直主管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非在榕单位所在地有关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现金发放或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三、非在榕单位售房款账户有余额的,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对无特殊原因不上缴省级国库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快住房补贴发放、改变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是落实“三严三实”和简政放权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务必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调查摸底符合条件的未发放人员情况,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有关住房补贴政策文件规定,及时组织申报和发放。各省直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对下属非在榕单位上报的住房补贴申请人条件、资格、发放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进行审定。
  五、各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补充通知内容传达到下属非在榕单位执行。本补充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2005]6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福建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报批表》
  2.《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情况调查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4日

相关附件:
1.《福建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报批表》.doc    
2.《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情况调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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