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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内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发改商品发[2017]1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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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内各管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内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管输企业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省内各管输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在现行门站价格基础上降低0.02元/立方米;2017年3月底冬季天然气供应结束后,省内各管输企业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也降低0.02元/立方米。
  二、降低省内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我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在各市、县,各地要抓紧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0.80元/立方米。对工业用气,在降低后非居民价差基础上继续下浮,下浮幅度原则上不低于5%。
  三、鼓励对工业用户实行直供。鼓励管输企业直供工业用户,减少供气层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四、加强燃气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天然气管输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擅自提高价格、利用自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执行时间和相关要求。本文件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在2017年3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我委。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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