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3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4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3号公告中的“审批”统一修改为“核准”。
  二、将3号公告中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三、在3号公告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为第四款“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
  四、将3号公告中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因纳税人关闭、停产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或者供水、供电或其他能源部门提供的耗水、耗电或消耗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能源的情况证明,或者经市(地)地税机关公告的足以证明关闭、停产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将3号公告中第五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核准机关按规定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本公告发布之前已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作调整。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3/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3/23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免征疫情期间房产 2022/10/3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 2018/1/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 沈地税发[2006] 2006/9/2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温政办[2018]11 2018/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 陕地税发[2000] 2000/11/2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保定电力修造厂等23户企业城镇 冀地税函[2004] 2004/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市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70户 冀地税函[2005] 2005/3/3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黑财税[2010]29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