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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监[2016]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3
实施时间: 2016-5-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1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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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执业质量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为我省地域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是新设立、内部管理松散、风险意识淡薄、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反映比较大的事务所。检查业务主要为2015年度,必要时,将延伸检查其他年度。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重点关注:
  1、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2、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3、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4、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5、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6、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同时,还要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网上业务报备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结合事务所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检查结果报送财政监管部门。期间,我厅将安排专人对事务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导。
  重点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局将根据事务所近年接受行政检查情况及自查工作开展情况选取一定比例的事务所。检查组采取听取事务所工作情况介绍、抽查事务所部分备案资料、与事务所相关执业人员谈话核实情况、就检查中发现问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向事务反馈检查情况、征询事务所意见等方法进行。检查中,检查组还将根据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延伸检查适量的审计客户,核实基础信息资料,以验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我厅将在陕西财政、陕西会计、陕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网站上公示重点检查的事务所名单,并向被检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10日,为各事务所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阶段;6月中下旬,为审查梳理各事务所自查结果阶段;7—9月,为财政重点检查阶段;10—11月,为检查审理汇总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做好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深入动员,精心安排,抓实抓好。自查中,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要亲自挂帅,组织好对检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把握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自查工作落实到位,不走过场。
  (二)夯实责任。对自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及结果的运用予以明确,将责任明确到岗,夯实到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对事务所每名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掌握在20%。注意抽取业务的典型性和报告的广泛性,做到点面结合,不留死角。
  (三)及时上报情况。对报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份做好登记,通过汇总分析、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各事务所自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写出自查工作总结,连同报表于2016年6月10日前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一处。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联系人:王拥军,电话:029-68936461;
  省注协会计师协会联系人:谭晓艳,电话:029-87611712。
  附: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登记表(共7份,表样请登陆省注协网站下载)。

相关附件:
附件: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相关表格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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