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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2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22
实施时间: 2016-12-2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4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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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力度,提升投资便利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外商投资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㈠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2.负责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3.负责商务部审批权限项目的初审及转报。
  ㈡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下,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监督管理
  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外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与公安、国资、工商、海关、税务、外汇、证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㈢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人员培训。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训。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1]1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资促进局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78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此前我市出台的规定若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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