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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财非函[2016]4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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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16〕3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收取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收费对象为就读于该校的外国学生。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小学外国学生学费收费期限延至2019年6月30日。若到期后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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