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地税发票使用和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国税发票的领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青岛 2024/6/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博物馆等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3] 2003/3/25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9.5.155号提 南地税函[2010] 2010/4/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 川国税函[2006] 2006/9/28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5/4/3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1998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中金融 湘地税发[1998] 1998/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 粤国税发[2008] 2008/9/16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 2007/7/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9] 1999/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 苏国税函[2005] 200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