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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5]98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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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中央设立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政策,并逐项落实到位,严禁擅自违规出台收费优惠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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