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6]1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96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请遵照执行。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2016年3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中国 浙税发[2022]67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3/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冀财综[2012]9号 2012/3/17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 粤财农[2006]30 2006/10/9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 财税[2015]122号 2015/11/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 深税发[2022]68 2023/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 2016/3/29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3/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