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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6]1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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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请遵照执行。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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