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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增补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管[2016]37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6-4
实施时间: 2016-6-4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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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有关规定,决定增补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增补成为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行业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4.信息化建设满足债券发行需要,能够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
  5.能够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二、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提供资料。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增补成为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1.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书(附件1);
  2.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
  3.总机构授权书(代总机构申请的在辽分支机构提供);
  4.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报名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6月20日。
  2.资料报送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辽宁省财政厅后楼债务办202室)
  3.联系人:田 明   电话及传真:024-22718448
  附件:1.2015-2017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申请书
  2.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表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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