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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0-13
实施时间: 2015-10-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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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农委、辽宁民航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绥中、昌图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降低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存量房屋按交易额0.7%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3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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