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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7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9-11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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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根据国家有关通知精神,现将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
  (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按季度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二、调整减容(暂停)期限
  (一)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电力用户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二)电力用户申请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三)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减容(暂停)后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暂停)后总容量申报。
  (四)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三、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用电企业广泛知晓完善后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并督导电网企业将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相关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五、电网企业要主动为用电企业申请调整计费方式、减容、暂停提供方便,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让用电企业真正得到好处。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施。其他现行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
  201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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