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基础法规 > 国家基本法规 > 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6-12-25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国家基本法规附属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目录附后),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
  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 穗地税发[2011] 2011/2/2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医疗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8/4/2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京劳社养发[200 2001/5/30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 青人社厅函[202 2024/8/29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昌市劳动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 洪府厅发[2008] 2008/7/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 鲁人社发[2014] 2014/3/2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 豫人社法制[201 2012/3/28
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2010年第 2011/7/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 黑劳社发[2006] 2006/12/1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 沪人社规[2023] 2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