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标注处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5-20
实施时间: 2016-5-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证数据统计真实性以及提高市场主体年报率,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简易注销程序之前,省局决定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名存实亡户作出标注处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名存实亡户的概念
  名存实亡户,是指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或者长期歇业,多年未尽年报义务,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地核查无从联系的已登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名存实亡户的认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名存实亡户:
  未报送2013、2014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未报送2014年度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辖区工商所上门实地查看联系不上,或者两次专用信函联系不上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标注的程序
  凡满足以上条件的,经辖区工商所认真甄别清理报所属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后将名单作出标注处理,证明材料归入经营户档案。证明材料是指未年报的网页截图、工商所上门核查无法联系上的相关佐证材料、两次专用信函投递退回凭证。
  四、清除标注的程序
  对作出标注处理的经营户经核查仍在生产经营的,由经营户提出申请可清除标注。经营户提出申请,辖区工商所核查报经所属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后清除标注,证明材料为经营户申请书、能够证明仍在生产经营的相关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归入经营户档案。清除标注后,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异常经营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补办年度报告或者办理住所变更后,依法取消标注异常经营状态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省局将在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名存实亡经营户标注操作模块。各市州局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局从发文之日起认真核查,仔细甄别,保证名存实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真实客观,待省局操作模块上线后及时进行标注处理,标注截止日期为6月30日。清除标注只能个案处理,而且需要省局授权方能修复数据。
  湖南省工商局个体监管处
  湖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
  2016年5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有 杭劳社工伤[200 2008/10/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发改投字[202 2020/6/2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1/3/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鄂政办发[2023] 2023/4/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 浙国税征[2007] 2007/1/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部分定额核定要 2014/9/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 豫国税函[2008] 2008/8/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 2024/8/8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市监审批[201 2016/11/1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冀国税函[2007] 200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