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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建金[2016]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1-15
实施时间: 2016-1-15
失效时间: 2021-1-1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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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7号)精神,鼓励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交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条件
  我省境内吸纳“4050”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下同)就业的产业园区企业和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吸纳城乡居民就业(含非全日制用工)“4050”大龄人员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
  2.已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体办理程序
  1.试点范围内企业,可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
  2.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将企业缓交申请资料汇总后报当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核;
  3.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企业可暂缓缴交住房公积金。市州于每年12月将当年批准缓交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程序,严格根据试点范围和条件审核。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5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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