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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尽快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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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已经登记的住所设在福建省内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的,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作废。
  请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携带旧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的申明),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原登记机关换领新版营业执照,以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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