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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鲁价检发〔2016〕117号文件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发文文号: 青价检[2016]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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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开发(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16]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
  二、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要求
  按省物价局、省住建厅鲁价检发〔2016〕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在我市前期全面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处理。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抽查在售楼盘不少于1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不少于5家。各区(市)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适时进行督查。
  四、总结上报
  此次专项检查总结12月20日前上报市物价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人:孙兆庆,联系电话85916635,邮箱:wjjjcwk@);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系人:刘源浩 联系电话:82661848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孙靖 联系电话:85933936 )。
  附件: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1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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