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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16]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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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我市规定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满12个月)以上再出售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
  2.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
  (三)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本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改制重组相关资料:
  (一)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合同、协议等;
  (四)房产、国有土地价值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本条规定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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