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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6]1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
实施时间: 2016-1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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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科学性、可行性、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和其它重大决策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委托独立于政策制定、执行部门以及决策对象之外的组织或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二、评估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评估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完备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点等方面的分析。
  (二)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性地落实决策的情况。
  (三)决策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以及是否达到决策制定的预期目标。
  (四)决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决策实施后相关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及对该决策实施的影响。
  (六)决策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价分析。
  (七)决策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重点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决策终止、暂缓、调整或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评估机构
  第八条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库。列入信息库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为主要宗旨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及有关社会组织等。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相对独立于被评估单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四、评估程序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每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有关要求,确定该年度第三方评估事项。
  (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有关规定,依据评估内容的专业特点,通过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第三方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对象、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四)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构全面客观采集评估项目数据信息,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以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征询意见建议。评估机构征询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七)上报评估结果。委托方将项目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可以采用数据收集、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座谈交流、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政策实施信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综合分析。
  五、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处理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评估报告和结论后的决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重大决策有效实施。评估结果及应用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评估约束力。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商有关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建议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六、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加强重大决策评估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评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积极提升评估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如有违规、违约等行为,将取消第三方评估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纳入广西智库体系“黑名单”。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机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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