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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部分建设工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6]18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1-17
实施时间: 2016-11-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7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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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将部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沪建建管〔2016〕518号)收悉。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注册建筑师考试费(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费(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二级)、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采矿和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以及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上述收费项目由你委下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向参加相关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四、请接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有关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同时,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部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部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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