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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4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28
实施时间: 2016-10-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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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和规定,为理顺我省土地储备管理体制,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预防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现有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重复设置的要予以压缩归并。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确保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性,人员、资产和债务等要进行相应剥离或划转,编制要相应核减。涉及机构整合、职能调整、编制核减的土地储备机构要重新编制“三定”规定。上述工作涉及机构部分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涉及资产、债务部分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资金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筹集。省人民政府将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全省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上述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三、土地储备机构经费保障
  按照《通知》要求,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后,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是增强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分解安排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抓好工作落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于2016年12月初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县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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