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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1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56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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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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