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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1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8
实施时间: 2016-10-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6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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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等问题而采取的又一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按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安全工作。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一)按照《决定》的要求,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整合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精简材料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要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按照《决定》的要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各专业领域防雷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气象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防雷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防雷隐患排查和整治督查。同时,要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预报、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
  三、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本通知印发之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过渡时期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有序衔接。
  四、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决定》发布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进行已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同时,要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规定发放防雷检测资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五、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继续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监管考核。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防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决定》所规定的本部门监管领域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纳入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和考核。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制定防雷应急预案、开展防雷教育培训,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和隐患排查,将检查情况记入档案,确保本单位防雷安全。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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