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6]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理顺政府采购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根据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经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流(废)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组织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依法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流(废)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标的服务项目,未变更采购方式或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在组织新一轮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组织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或由主管部门统招且不涉及省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在变更采购方式时,如项目金额超过10万元(省属公立医院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含省属高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通知 津财采[2014]39 2014/8/7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3]189号 2013/10/2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 沪财库[2006]39 2006/12/1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的通知 深财购[2024]34 2024/7/29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有 津财采[2015]60 2015/6/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三个 内地税函[2004] 2004/9/11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9/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财购[2012]19 2012/12/3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试用《青岛市政府采购标准化》招标采购 青财采[2012]11 2012/11/1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 津财采[2011]6号 20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