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6]6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6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理顺政府采购流程,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根据采购单位在采购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经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流(废)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组织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依法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流(废)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流标的服务项目,未变更采购方式或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在组织新一轮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直接组织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项目或由主管部门统招且不涉及省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在变更采购方式时,如项目金额超过10万元(省属公立医院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含省属高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场 深财购[2014]25 2014/6/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 浙财采监[2025] 2026/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 渝财采购[2024] 2024/12/23
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 财库[2022]35号 2022/10/1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 沪财库[2012]24 2012/5/14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市县进一步做好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通 陕财办采资[201 2012/7/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 杭政办函[2014] 2014/1/20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缴 湘财购[2007]8号 2007/4/1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 京财采购[2006] 2006/1/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20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