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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增量房税收汇总批量申报上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9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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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提高征收效率、减轻纳税人的压力和优化纳税服务,经我局前期开发和测试,金三系统增量房税收现已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汇总批量申报功能。
  一、增量房税收
  增量房税收是指纳税人代收的购房人(房屋权属承受人)法定承担的契税以及印花税(印花税仅限非住宅)。
  二、增量房税收申报
  增量房税收申报可由纳税人上门办理汇总批量申报,也可以由购房人自行上门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申报,是指金三系统将纳税人所有申报明细按照品目和税款所属期进行汇总,实现批量申报增量房税收。纳税人缴纳增量房税收后,金三系统开具汇总税票,购房人需要开具税票的,再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缴纳税款的主体为向购房人代收契税、印花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购房人自行申报,是指购房人作为产权承受人,可自行上门申报、缴纳增量房税收。购房人缴纳增量房税收后,同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增量房税收申报的前置条件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申报模式还是购房人自行申报模式,增量房申报的前置条件为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的前置条件为不动产项目登记及变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门汇总申报增量房申报前,应确保已做好不动产项目登记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工作。
  目前,因金三系统接口的变化,在对外网站直接办理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和增量房申报业务的功能仍在开发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需要上门办理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和申报增量房税收。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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