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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层气试采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4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14
实施时间: 2016-10-1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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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煤层气试采是煤层气探矿权人在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评价气田资源储量、选定开采工艺、判断开采经济性的重要阶段。试采结果将为编制气田开发方案、申请采矿权、进行产能建设等提供重要依据。目前,探矿权试采存在有效期限短、日常管理不衔接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地质勘查持续进行和资源的充分利用,不适应我省煤层气产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亟需加以解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煤层气试采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改革创新,健全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支持探矿权人持续勘查,加快提交探明储量和转采步伐,提高回收气商品转化率,促进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试采许可延期制度,保障探矿权人持续勘查评价资源。
  探矿权人申请试采,须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且试采控制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公里(约2个基本区块),试采方案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技术规范》(GB/T29119-2012)“勘探阶段工程布置”要求。
  试采许可期满后,未能达到提交探明储量要求的,探矿权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可准予延期1年;但同一试采区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即试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试采期限。
  具体区域试采累计期满3年或者超过延长期限后,仍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不得继续试采;审批机关已经受理包括试采区域在内的采矿登记申请的,可以继续试采。
  (二)规范试采期间建设用地审批,支持探矿权人实施矿区配套建设。
  探矿权人在试采期间为集中输送、压缩煤层气而建设的矿区内配套设施,可以持勘查许可证和试采批准书,在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其他勘查用地,按照省政府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支持在试采阶段开展专项评价,缩短探矿权转采矿权周期。
  探矿权人获得试采批准书后,可在试采区域内同时申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评价、文物勘探等专项评价,其评价结论可用于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和后期专项评价报告书编制。
  (四)支持探矿人销售试采回收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煤层气试采期间产生的回收气,支持探矿权人在符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价格就近进行销售,或进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销售,实现早期收获。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煤监、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
  探矿权人销售试采期间的回收气,应当在地方投资注册专门的销售公司。原则上矿区不跨县的应在本县注册销售公司,矿区跨县的应当在所在设区市成立销售公司,矿区跨市的应当在省设立销售公司。根据不同矿区的具体采气量及销售额等,由税收征收机关确定返还额度,确保资源所在地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五)坚持依法经营和规范监管并重,维护良好的煤层气勘查开采秩序。
  煤层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监管,提高办事效率,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落实上述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煤层气生产实践以及试行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及时修改完善我省相关政策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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