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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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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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