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1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 内地税发[2003] 2003/9/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国税所[2004] 2004/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桂财税[2006]36 2006/5/1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渝劳社发[2004] 2004/9/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琼财税[2006]46 2006/3/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黑国税发[2002] 2002/11/18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辽财非[2006]57 2006/2/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 浙国税征[2003] 2003/3/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冀财综[2002]96 2002/11/2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03]19 200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