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6]1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7-27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9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本市实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工作部署,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取消船舶过闸费、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商品砂浆)产品鉴定费、特殊建设项目评审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计量器具检定费的征收范围(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上述取消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清理类别 备注
水务 船舶过闸费 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商品砂浆)产品鉴定费  
住房城乡建设 特殊建设项目评审费  
质量技监 计量器具检定费 缩小征收范围 免征直流电流表(指针式)、交流电流表(指针式)、直流电压表(指针式)、交流电压表(指针式)、直流功率表、交流功率表(指针式)、出租汽车计价器等7项明细检测项目检定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2011/2/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 川财综[2013]65 2013/12/30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0/1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冀财综[2015]1号 2015/1/9
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 国税函[2000]62 2000/8/15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宁政[1995]133号 1995/9/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 沪财预[2009]44 2009/5/13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 发改价格[2017] 2017/7/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 长政发[1997]20 1997/6/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直和中央在 湘价检[2013]63 2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