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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8-26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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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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