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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综函[2003]122号
发文部门: 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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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在这次防治“非典”中的实际情况,我部近日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请示,建议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列入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范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5月26日以“国减负函[2003]1号”文复函我部,明确“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将《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国减负函[2003]1号)转发你们,并望向当地政府及时汇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国减负函[2003]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建综[2003]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受“非典”影响的行业,不只限于餐饮、旅店、旅游、公路客运等行业,同时,涉及公共交通行业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公路养路费等主要是地方收入的收费,因此,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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