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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5
实施时间: 2016-7-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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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016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
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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