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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3-1
失效时间: 2019-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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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和部分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5〕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临床类、公卫类、中医类分别为260元/人(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临床类、公卫类10元/人、中医类12元/人);口腔类为290元/人(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10元/人)。
  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由你委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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