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3-1
失效时间: 2019-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和部分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字〔2015〕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临床类、公卫类、中医类分别为260元/人(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临床类、公卫类10元/人、中医类12元/人);口腔类为290元/人(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10元/人)。
  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由你委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直机关招录公务 冀价行费[2013] 2013/9/1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冀财综[2013]92 2013/12/17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辽价发[2016]6号 2016/1/25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皖价费函[2014] 2014/1/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鲁价费函[2012] 2012/1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清洁生产人员培训考试 闽价费[2015]36 2015/11/15
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2/1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 京发改[2012]13 2012/8/2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 浙财[2017]26号 2017/10/19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 鲁价费发[2009] 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