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3
实施时间: 2016-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3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并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预征率。为此,省局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明确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为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银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推动营改增顺利实施,省局根据金融业财务核算、机构设置和经营模式的特点,对银行实行“统一计算分配、就地缴纳入库”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如对银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仍执行原来的预征政策,将给纳税人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带来不便。因此,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省局决定废止豫国税函[2006]185号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 银监办发[2015] 2015/6/5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 2026/1/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2014/4/24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3]12号 2023/11/2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 京财金融[2024] 2024/6/17
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 2016/7/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励 [赣财规[2025]4 2025/11/20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办会[2012]19 2012/5/25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2022/12/9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 财金[2023]2号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