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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16]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7-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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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改革范围
  (一)对海盐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适用比例税率为5%。
  (二)对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其中,石灰石适用比例税率为2%;粘土适用定额税率为1.5元/立方米;矿泉水适用比例税率为2%;地热适用定额税率,公共生产生活地热为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为6元/立方米。
  公共生产生活地热是指用于供暖、生活和农业种植、养殖开采的地热。特殊用途地热是指用于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开采的地热。
  (三)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优惠政策
  (一)对利用制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苦卤),通过分解提炼等工艺制造的分离盐、烘干盐等,免征资源税。
  (二)对利用地热水使用后剩余尾水进行回灌的,在征收资源税时依据回灌量等量按税额标准的30%征收资源税。
  三、预算级次
  改革后,海盐资源税预算级次为区县级固定收入。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资源税预算级次为市级固定收入。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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