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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6]94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4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5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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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授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中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将具体品目名称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备案。
  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暂不减免资源税。
  三、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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