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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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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准确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我局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增加强制校验关系。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申报表中会自动带出应该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且不允许修改。该功能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启用,请使用客户端申报软件的企业及时升级。
  二、系统自动带出的减免税额,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3号)第三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上一年度实际符合条件、但未完整填写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等相关数据的企业,在申报时无法自动带出减免税额。请相关企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数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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