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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尽快完成被关闭矿井营业执照吊[注]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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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2015年第2号公告》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98号)印发后,各地按要求积极行动,被关闭矿井营业执照吊(注)销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依法依规、高质高效完成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对已在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被关闭煤矿,各地登记机关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营业执照吊(注)销手续。
  二、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厘清监管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地务必抓紧完成对被关闭煤矿营业执照吊(注)销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于每周五上报省局企业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倪广忠;联系电话:0451-84651411;电子邮箱:hljsgsjqyz@。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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