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省级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精神,按照新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要求,省级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服务项目下放至各地财政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
  (一)行政审批项目: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证认定(行政许可)。
  (二)公共服务项目:省级证书信息变更、调转登记、遗失补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视同办理、会计人员奖励登记、有效期满换证、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备案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
  二、下放时间
  自2016年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省级审批和服务项目按属地原则全部下放至市县。原应当调入安徽省财政厅的,一律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局。省政务中心财政窗口不再受理下放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下放省级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服务项目是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具体体现。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接工作,将此项事权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和相关制度建设,做到周密部署、积极协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职责,要积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会计人员办事更方便、更快捷。在肥省直及中央驻皖在肥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业务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鼓励原属省财政厅管理的会计人员将会计从业资格由合肥市财政局有序调转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重视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满意度。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吉林省会计网查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吉财会[2012]37 2012/5/22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暂停2017年上半年会从考试报名公告 2016/12/1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津财会[2013]6号 2013/7/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 2015/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 宁[财]会发[201 2014/1/13
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会[2005]4号 2005/3/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京财会[2014]14 2014/8/28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20号 广东省财政厅公 2012/9/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机考]考试收费 湘价费[2011]15 20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