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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6]8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7
实施时间: 2016-5-17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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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3]2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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