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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管道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经信字[201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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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企业:
  为推动油气管道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有效遏制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49号)、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安办〔2015〕163号)要求,确定对管道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落实管道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排查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目的,敦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开展自查自改,不断提高管道保护管理水平,确保管道稳定运行。
  二、检查范围
  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三、检查方式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家诊断、明查暗查结合等方式,督促管道企业边检查边整改,确保管道企业落实好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四、检查重点
  (一)落实管道企业管道保护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管道企业是否落实管道保护的责任要求;是否建立健全有关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工作机制、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
  (二)排查整治管道安全隐患方面。管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是否全面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建立台账,并逐一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限期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采取管道保护安全防范措施方面。管道企业是否建立管道日常巡护制度,人员配备,业务素质、处理和报告等落实情况;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是否设置、完好;是否制定了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三方施工过程中,管道企业与施工作业方是否协商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是否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等内容。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宣传方面。管道企业是否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与属地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情况;是否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情况;是否宣传管道安全和保护知识情况。
  五、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
  1.企业全面自查自改。所有管道企业都要制定具体的自查自改实施方案,针对本企业管道工艺、材料及管道年限、改线、更新等情况,对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程和规定等,组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管道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自查自改。同时,要发动广大职工参与自查自改,组织其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2.调查摸底。管道企业要对所属管道沿线的区、市、乡镇、村及其企业进行调查统计登记成册,形成管道沿线基本情况的详细资料,对管道周边进行评估,形成管道保护风险评估分析,明确管道周边的风险源、风险点、风险环节和存在的防控问题等。
  3.企业报告自查自改情况。企业自查自改完成后,要认真总结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治措施和建章立制、加强安全管理等落实企业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情况,并向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二)市、区(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检查(2016年3月至4月)。
  市、区(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管道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逐一进行处理和落实,该处罚一律依法处罚,该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依法吊销的一律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好4月份省执法检查准备。
  (三)建章立制(2016年5月至6月)。
  各区、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各区、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建立日常执法检查机制,督促管道企业实施制度化、常态化的自查自改,依法主动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管道保护监管职责,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各管道企业要认真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社会安全责任,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隐患治理到位。
  (二)加强协调调度。专项执法检查期间,要切实做好信息调度和统计工作,做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各区、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日常总结研判、阶段执法总结和最终分析总结,并分别于每月14号和28号前、3月底前和6月底前报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政执法支队。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各区、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的工作进行督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全市管道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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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6年油气管道保护监管执 青经信发[2016] 201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