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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0]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8-4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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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现将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项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明细科目,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0.25%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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