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皖地税[2003]16 2003/10/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 2004/3/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鲁地税发[2003] 2004/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 渝国税发[2003] 2003/10/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进行升 京国税发[2004] 2004/4/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 豫国税函[2003] 2003/12/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苏地税发[2004] 2004/1/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 京国税发[2005] 2005/11/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豫国税函[2004] 2004/1/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 皖国税发[2003] 2003/12/1